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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厂假冒他人商标被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31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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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厂假冒他人商标被查获

2012年1月至7月期间,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某玻璃厂厂长蒋某某及科长王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授权,即在该厂生产的部分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印制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其假冒的注册商标涉及金龙、金旅、宇通等15个品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厂共查获假冒汽车前挡风玻璃535块,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92.38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乳源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厂厂长蒋某某、供销科长王某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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