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中关村遭遇强迫交易
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注册成立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后,雇佣被告人张某等五人为其在北京市中关村经营电子产品业务。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低价产品信息吸引顾客光顾,并要求顾客先交钱再提货,然后交付低端产品或缺少零部件产品,当顾客予以拒绝交易时,对顾客辱骂、恐吓,进行强迫交易。2011年7月14日15时许,购买相机的受害人于某因为受到被告人李某此等伎俩的欺骗而与四位朋友一起来到被告人李某公司进行交涉,后因言语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五名员工对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多人轻伤,期间,李某砸毁了于某手中用于拍摄的手机一部。
强迫交易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六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法院交纳了可供执行的赔偿款。
一审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他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