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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瘦肉精喂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32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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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瘦肉精喂猪

2012年9月,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某村个体户张某某为催长自己饲养的生猪,在其饲养的100头生猪的饲料中加入了“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2012年10月23日,张某某将其用“瘦肉精”饲养的100头生猪中的26头卖给聂某。当日下午,经始兴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检测,该26头生猪中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2012年10月26日,该水产局对张某某饲养的100头生猪全部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均不符合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规定。2012年10月27日始兴县动物卫生监督将含有“瘦肉精”的100头生猪进行了深埋无害化处理。2012年10月26日张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饲养的该批生猪没有流入市场,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25日,始兴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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