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职员谎称购买内部股实施诈骗
2008年1月份至2011年4月间,信用社职员蒋某谎称可以买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骗取朋友唐某某现金50万元。后以同样的理由,骗取董某现金3万元,后退赔18000元。骗取张某某现金50万元。2009年2月至11月,蒋某还以签订虚假购房和商铺合同,骗取卢某某现金12万元,后退赔41000元。2011年10月25日,蒋某骗得张某某8万元现金,后全部退赔。2011年11月2日,蒋某再次行骗,骗得沈某现金60万元,后退赔370000元。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唐某某、董某、沈某、卢某某人民币分别为500000元、12000元、230000元、7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