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被查
2010年1月-2012年12月,被告人欧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回液化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某镇销售。2012年10月29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欧某驾驶货车非法运输经营燃气时,在平乐县某镇高速公路口被查获。为阻止执法人员执法,被告人欧某不仅用车门夹伤了执法人员王某某的左手,致王某某轻微伤,还以放在自己货车前已打开的液化气瓶威胁执法人员执法,最后驾车逃跑。经查,被告人欧某销售14KG装液化气共1037瓶,非法经营103700元,违法所得16592元。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欧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最后,平乐法院一审判决欧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