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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买卖带毒狗肉牟利,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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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买卖带毒狗肉牟利

2012年7月,邓某和妻子李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南木材市场、长沙县等地,用弓弩和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飞镖射杀17只土狗,价值3592元,然后将这些带毒的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羊肉和狗肉生意的凌某某,凌某某明知这些狗有毒,仍全部买下并销售。不久后,徐某某也向凌某某销售17只土狗,获利2000元。经群众举报,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未发现中毒案例。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凌某某、邓某、徐某某、李某销售明知含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故法院判处邓某和徐某某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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