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签订转让协议诱骗46万余元
2007年3月某日,被告人韦某与承包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某路段建设施工工程的李某签订了承包该建设施工工程路段的开挖、填筑、压实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400000元。2007年9月1日,韦某以其子韦某某的名义向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总货款为628000元的挖掘机一台,并签订了买卖合同,韦某某支付189000元的首期货款,尚未支付的439000元货款按银行借款合同规定支付。2007年11月26日,韦某从李某处超领工程款76738.6元。因韦某在施工过程中欠下施工机器设备租金共计449580元,韦某为还债,将当初与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总价款为628000元的挖掘机修改为总价款为668000元,将支付的189000元的首期货款修改为526145元。2007年11月25日,韦某按其修改后的合同与李某签订了转让该挖掘机的协议,诱骗李某为其清偿债务达460737.6元。2008年8月,韦某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因其未付清货款,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回挖掘机而事发。2011年9月25日,潜逃的韦某被广西南宁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
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合同诱骗李某与其签订转让协议,致使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代其偿还欠款,数额巨大。韦某主观上有骗取李某为其偿还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签订转让协议,骗取李某为其偿还债务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和采纳。鉴于韦某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天峨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