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窃取汇票牟利43万
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陆某某来到江苏某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的办公室,趁机盗走卢某皮包内价值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8月14日,陆某某冒充合法持票人,将汇票以143750元转让给周某。2009年9月,陆某某再次盗得卢某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于2009年9月16日和9月26日,两次将银行汇票转让给周某,获利292500元。案发后,江苏某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将三张汇票挂失止付。2011年11月9日,陆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还周某210000元。
票据诈骗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窃取并冒用他人的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还赃款人民币226250元给被害人周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