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又投案
来自四川的被告人杨某在2011年2月19日,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在行至宜州市一路段时,发生车祸,货车撞上行人兰某,并致兰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后在当晚12点左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经法院调解,杨某赔偿了死者家属20万元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能否轻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主动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椐本案案情及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缓刑条件,对被告人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2011年6月29日,法院宣判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