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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可从轻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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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2011年2月13日18时许,驾驶牌照为桂L06589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被告人李某,驾车行至广西316省道153KM+300M路段处时,由于车上装有18吨的矿石李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发生了侧翻,侧翻货车碾压了梁某驾驶并搭载张某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上矿石砸到了骑摩托车的黄某,造成梁某、张某当场死亡,黄某受轻伤。此事故为靖西2?13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张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黄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伤为轻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所驾驶的桂L06589车车主赔偿两死亡被害人丧葬费各14151元。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可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7日,靖西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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