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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施工程序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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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施工程序致人死亡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位于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正在施工的一座高架桥突然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7名施工人员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的严重事故。经调查,该事故三名责任人员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宗刚、总工程师邵迎、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该工程工期紧张,按照正常施工无法完成,梁宗刚、邵迎等人为赶工期等原因,擅自变更施工程序,加快施工进度。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未履行监理职责。多方面因素致使事故发生。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南京“11·26”事故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梁宗刚、邵迎、杨军3位被告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3名被告人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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