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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下井致一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事案例           阅读:31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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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下井致一人死亡

2010年7月29日14时,在没有相关勘测许可的情况下,冯某指派李某带领工人到北京市丰台区一电信通信井内勘测,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工人吴某晕倒,工人郭某在下井救吴某时死亡,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月31日,冯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二被告人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所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已经足额给付经济赔偿,死者家属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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