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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照的拖拉机撞死人,交通肇事罪悔罪能否从轻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0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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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照的拖拉机撞死人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马某正在盖房子,因建筑材料短缺,想开车到附近租赁建材。于是马某在无驾驶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拖拉机,还载着葛某、李某二人帮忙装卸。租到建筑材料后,葛某、李某坐在建材上面,马某开车,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拖拉机翻车。葛某死亡,李某重伤,马某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认定马某负全责,2009年8月27日,马某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损失,得到了谅解。

交通肇事罪悔罪能否从轻处罚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人货混装的无牌照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一死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5月1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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