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2011年5月1日,胡某和朋友在瑞安市某镇一饭馆内喝酒后,向他人借得一辆轿车,在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车上乘客夏某等四人受伤。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危险驾驶罪如何构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