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自来水冒充纯净水销售被捕
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黑龙江省虎林市西岗镇某平房内批量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泽源、福铭等牌桶装纯净水,其所谓的纯净水均系以干净的自来水代替,再直销给各个小卖店。2012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杨某以该方法销售桶装水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11000元。后杨某被他人举报而案发,经检验,杨某所销售的桶装水均为不合格产品。杨某被捕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核对属实。
有立功情节如何量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销售的纯净水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2012年11月22日,虎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