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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副大队酒驾撞人后主动自首,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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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副大队酒驾撞人后主动自首

200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农某酒后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越野型小客车,违反规定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超车,导致车头左侧碰撞行人邓某受伤倒地,接着又碰刮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事发后,被告人农某与同车的梁某、李某驾驶肇事车送伤者邓某到医院,后邓某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人农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肇事后马上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主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庭审后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兑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由于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也体现被告人犯罪后的悔改之意。

因此,右江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经调解,农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7万余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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