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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驾驶致5死1伤,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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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驾驶致5死1伤

2007年7月29日9时20分许,受被告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子水泥大库老板张某雇佣及指使,被告人林某持非法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超载驾驶张某制动系不合格、伪造牌号为京B68888号德尔自卸货车为水库运输水泥,当车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与延福街街口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并将在过人行横道的范某、李某1、左某、田某撞死,同时将任某、李某2撞伤,后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指使林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林某非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驾驶机动车,在明知肇事车辆制动器失效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范驾驶严重超载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张某则于2007年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张某家属给被害人支付医疗救治等费用合计13.97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林某和张某公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香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特大交通肇事,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身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致5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林某肇事后企图逃跑被捕获,与“110”通话报警亦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张某系初犯,投案自首,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救治被害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救治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97万元,对其从轻处罚。

2007年12月14日,香坊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据悉,此案为哈尔滨首例车主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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