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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矿难造成171死48伤,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3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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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矿难造成171死48伤

由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等原因,致使该煤矿在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发生了特大爆炸事故,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该事故共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此为当年轰动一时的七台河“11·27”矿难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判

事后,被告人该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马某某、被告人该矿副矿长强某某、李某某,被告人该矿总工程师姜某某,被告人该矿煤质科科长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新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被告人马某某作为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副矿长强某某、李某某,总工程师姜某某,煤质科科长张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应的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22日,新兴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强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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