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快餐厅内发生枪击案
2006年12月,为报复陈某1,被告人彭某向冯某借了一支五连发霰弹枪和六发子弹。2007年1月13日晚20时25分,发现陈某1和朋友在某购物中心的快餐店后,彭某遂伙同被告人岑某(在逃)并由罗某租来出租车等候,携带上之前向被告人陈某2借来二支自制霰弹枪以及向冯某(在逃)借来的五连发霰弹枪,由冯某驾车将其和冯某带来的杰某(在逃)送去。彭某将二支自制短霰弹枪分别交给岑某、杰某,其本人则持五连发霰弹枪进入多美丽快餐店,并取出五连发霰弹枪打中陈某1的腹部,又对陈某1等人的座位下方开了一枪,击中陈某1的朋友林某和赖某的脚部。随后,被告人彭某、杰某、岑某逃离。而被害人陈某1中枪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1系因右腹部霰弹创造成肝、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赖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当晚,彭某、罗某、岑某三人逃至陈某2的住处,在明知彭某等人是犯罪的人,陈某2仍安排彭某、罗某、岑某藏匿,并帮助其逃逸。次日,陈某2将彭某等人作案用的三支霰弹枪交给林某保管,林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三支枪支收藏在其家中。案发后,陈某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彭某。公安机关在林某中提取到霰弹枪三支,并在彭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自制霰弹枪一支。
故意杀人罪如果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2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彭某、陈某2、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彭某、陈某2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罗某共同故意犯罪致使被害人陈某1死亡,应当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1的死亡是因被告人彭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且当时彭某等人隐藏枪支进入多美丽快餐店作案,事发突然,超出了餐厅作为经营者的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后陈某1立即被朋友送去医院,多美丽快餐店及时报了警,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2007年12月10日下午,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2有期徒刑4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彭某、罗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885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