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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原油致巨额损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7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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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原油致巨额损失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刘某1、时某1、时某2等人自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用“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吸纳后多次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559、φ460原油外输管道处打孔盗油,盗窃价值35359.6元的10吨原油。据悉,被告人王某、刘某1、时某1、时某2等人的打孔盗油造成的原油泄漏、事故给海洋采油厂和周围渔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3.85亿元。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量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2、时某1、刘某3、张某、时某2、杨某、韩某、李某为盗窃原油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其行为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

因此,东营市中院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某2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时某1、刘某3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一年;判处被告人时某2、杨某各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李某、韩某各有期徒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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