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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重大,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73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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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重大

2006年3月31日凌晨4时,车牌为渝B·41067号大客车驾驶员吕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撞死1人,被交通部门认定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挂靠的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某2、经理被告人杨某某等对该次事故未及时上报,也未取消吕某某驾驶客车资格。同年5月底,重庆市严查行驶安全,对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运停止工作,然而被告人张某1、杨某某、张某2再次隐瞒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一事,结果最终导致2006年10月1日,吕某某驾驶711路客车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杨某某担任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对于吕某某发生的“3·31”重大交通事故,却未如实报告,未及时取消吕某某客车驾驶资格致使吕某某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月1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2007年9月10日,该起“10·1”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责任案公开宣判,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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