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弹药罪如何量刑
2006年,姚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购买了9件气枪铅弹,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准备出售。2008年12月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州派出所民警检查姚某的“湘隆百货经营部”三楼仓库,将8件零6大盒气枪铅弹(共计78750发)当场查获。经公安人员盘问,姚某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同时,姚举报了广西南宁市某街网络销售假烟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非法持有弹药罪如何量刑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经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2009年3月1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