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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肇事逃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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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肇事逃逸

2009年1月24日18:30分,被告人魏法照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滑县孟高公路上撞死了一对老夫妻。魏法照撞人后没有实施抢救,而是继续高速行驶。在行至滑县高平镇东留寨村大街时,又先后撞上八名行人,并且与同方向牟某的摩托车追尾,直致小客车毁损才停下来。这一系列撞人事故又导致了六死、一轻伤、二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事故发生后,魏法照被鉴定为醉酒驾车。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魏法照被逮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被告人魏法照酒后驾车致两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起事故发生后,魏法照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驾车加速逃逸,其行为本身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客观上导致6人死亡3人受伤、公私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魏法照当庭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魏法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酒驾车者判处死刑的案件为河南省首例。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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