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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落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41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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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落幕

被告人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并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2008年12月14日中午17时许,孙伟铭参加其亲属寿宴并大量饮酒,后驾驶其别克轿车在返回途中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追尾。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相撞,造成4死1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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