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肇事
2009年4月3日,被告人郑永祥酒后无证驾车,在新密市大隗镇与骑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相撞,发生致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郑永祥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自首。经新密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永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永祥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50万元。
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永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永祥犯罪后自动投案,能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2009年9月20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永祥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