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人为逃责找人冒名顶罪
被告人冯某于2009年5月5日晚上8时多,无证驾驶一辆普通小客车行驶至329国道五乡镇新诚村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李某撞死。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冯某怕无证驾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遂多次向陆某提出冒名顶罪的要求。并找高某劝说,陆某在高某的劝说、指使下,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公安局遂对被告人陆某作出刑事拘留、逮捕的决定。7月10日,陆某向民警坦白了替他人顶罪的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陆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高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高某能自愿认罪,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陆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