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民为护庄稼私造枪支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50多岁)居住在人烟稀少、生活条件艰苦的江油市铜星乡千秋村,因封山育林,致使野猪、黑熊经常来村里毁坏庄稼,虽然采取了一些办法,但没有什么作用。为了避免庄稼被野兽破坏,被告人王某购买了钢管和击发器私自制作了一把火药枪。2006年1月,同村村民被告人倪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花100元购买了该把火药枪。2009年4月,江油市警方在被告人王某家搜出火药枪二支,经鉴定为管制类枪支。2009年5月18日,王某、倪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量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审判法官经到被告人住所地核实,认为当地地处偏僻高山,两被告非法出售、购买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野兽侵害庄稼,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2009年9月27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倪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