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婚被拒放火泄恨致一死一伤
2010年12月底,袁某某向女友熊某兰提婚遭到女方家人反对,遂怀恨在心,欲行报复。2011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袁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铁锤等工具,爬上熊某兰家二楼,取下晾晒的衣服,把汽油泼在上面点燃,然后用铁锤敲开门把汽油强行洒在熊某兰卧室中,造成熊某兰和熊某英严重烧伤。后袁某某为了逃跑,把刀架在熊某兰颈脖上并将其划伤,同时还熊某香颈脖划伤,然后从二楼跳下逃窜。2011年2月5日11时,熊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兰构成重伤甲级。熊某香构成轻微伤甲级。
放火罪如何量刑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袁某某提出其不是故意放火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袁某某事先购买塑料壶和汽油,预谋放火报复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人,被害人在毫无防备,无处躲避的情况下,被严重烧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袁某某以放火的方式达到报复的目的,故意放火明显。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虽有事实,但不足以减轻罪责。本案虽系恋爱所致,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人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袁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冲、陈某秀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兰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营养费和部分交通费,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2012年7月23日,江西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袁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