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退役后带回49发子弹藏家
1980年11月至198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部队服役。1983年,张某某回家探亲时从部队带走10余发军用子弹藏于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某村家中。1985年,张某某从部队退役时又从部队带着30余发军用子弹藏于家中。2011年11月,张某某将其从部队带回的共计49发军用子弹藏至巫山县圣泉街某小区新家内。2012年6月12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从张某某家中搜出49发军用子弹,经鉴定,有46发为弹药。
非法持有弹药罪怎么判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巫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