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致一死五伤
2012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龙某参加完朋友郭某的宴会后,借郭某的车离开,行驶途中与刘某的小轿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经认定,龙某与刘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龙某为酒后驾车。后龙某投案自首。五名伤者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还应对其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车已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在龙某出席其举办的宴席后,应当明知龙某可能饮酒,仍出借车辆给龙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2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