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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醉酒驾车撞伤行人,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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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醉酒驾车撞伤行人

被告人晋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某中学教师,201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驾驶某轿车从巴马县城城南开回学校上课,却在巴马镇民族路撞伤同向行人韦某,致使韦某受伤。案后,被告人晋某某支付被害人全部医药费及经济损失赔偿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路人报案后,被告人晋某某没有逃离现场,公安干警将其抓捕时,被告人晋某某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

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2012年11月2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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