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什么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应予惩戒的各类行为。何谓国家安全,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本身能够比较好的表达此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的特点,目前学者们对其作具体化阐释是一种有意的探索,但未能达成共识。修改后本章罪名简明易懂,严格准确,大大增强了刑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也有利于有效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亦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危害国家安全所包含的各个具体犯罪都是一种行为。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但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明显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突出表现在一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被提升为实行行为,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煽动行为。把握行为的犯罪性特征。以使其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有所区别。
二、怎样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
(1)本章共有12个罪名。他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是国体与政体的安全;三是国家统治机能与作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章犯罪均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一定发生犯罪结果。在客观方面有些犯罪还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叛逃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资敌罪要求在战时方可以构成犯罪。就行为方式而言,本章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本章犯罪。分歧的原因在于对叛逃罪的含义的理解。
(3)本章犯罪主体个别为身份犯,多数犯罪并未对主体作特殊的身份上的要求,但从行为的特质分析,实际上并非普通人可以构成,故要做具体分析。少数特殊主体的犯罪有:背叛国家罪,其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并非一般人可以构成的犯罪主体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通常只有那些窃据高位的党政军要人、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者如:民族首领或者宗教领袖等有能力实施。
(4)本罪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对此学界有观点认为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比较集中的是认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情报可能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注意从认识因素上看,这里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从意志因素看这样做了,行为人即可以是希望,也可以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任的是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自己行为的继续实施。但有学者认为明知故犯就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与行为人是否是作为没有什么联系,行为人直接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就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又不计后果的情形下,从而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