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回避的范围有哪些,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立案、侦查与公诉           阅读:8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回避的范围有哪些

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一)自行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上述(1)(2)(3)(4)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述(1)(2)(3)(4)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共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中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则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