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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对累犯怎么处罚?

累犯           阅读:3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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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累犯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事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范围之罪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规定,一般累犯的前后犯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判决的刑罚和 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若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能成立累犯。具体地说,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有期等于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制某种附加刑,也不成立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即只要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罪的,尽管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成立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在刑罚开始执行以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受到赦免,只要其后5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就可以构成累犯。“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累犯;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我国刑法将后罪发生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作为时间条件。对于已经执行刑罚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但是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前后两罪的5年间隔期必须绝对准确,不允许有任何改动。计算单位以天为准,应该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5年后同日的前一天为已满5年的日子。

第二,后罪的犯罪行为实施于前罪犯罪执行完毕以后的5年之内,而其结果却发生在5年以后,仍应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实际上没有执行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不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触犯我国刑法的,虽经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受到外国有期徒刑处罚并执行了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构成故意犯罪的,可以作为累犯的成立条件,对此还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再进行处罚。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以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有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说是否能够构成一般累犯,则应依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予以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二、 对累犯怎么处罚

累犯比初犯和其他犯罪人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决定了对累犯应该从严惩处的量刑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累犯适用刑,确定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条件,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都必须对累犯在其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中较长的刑期,没有灵活的余地。

第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与初犯从重惩罚,而应该是以下不构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与初犯作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予以从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指当累犯所实施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当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对累犯从重处罚并非要一律“判满贯”,即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第四、要正确解决累犯的刑事责任问题,除了正确理解和把握“从重处罚”的原则外,还要考虑到刑法第74条之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犯罪人的罪行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回到社会不致危害社会实施犯罪为条件。对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累犯,当然不能适用缓刑。否则,不但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也不利于累犯的改造。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决定了对累犯排除适用缓刑。

总之,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当正确掌握累犯的构成和适用原则,并正确加以应用,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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