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弟(另案处理)分别于2012年6月27日、28日、29日先后3次将5颗毒品海洛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城贩卖给帅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40元。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弟和帅某某在巴马县巴马镇某街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帅某某身上毒品海洛因2颗,缴获李某弟身上5颗毒品海洛因,缴获李某某身上毒资人民币190元。
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12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