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小伙刘某于2012年9月18日下午去逛服装店,因认为店员伍某对其说话的态度让其感觉瞧不起他,遂心生恨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伍某脸部、手臂。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28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4岁小伙刘某于2012年9月18日下午去逛服装店,因认为店员伍某对其说话的态度让其感觉瞧不起他,遂心生恨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伍某脸部、手臂。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28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