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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冤案为由带人扰乱法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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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冤案为由带人扰乱法院

被告人孔某1因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3月14日,孔某1的父亲孔某2以儿子冤枉为由带领妻子郜某、儿媳黄某、小儿子及小儿媳等人纠集数十名村民用四辆三轮摩托车将萧县法院大门堵住,导致工作车辆无法进出,庭审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另外,被告人孔某2及其妻子郜某、儿媳黄某等人对法院领导进行辱骂长达2小时,并攀爬法院大门欲冲进法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遂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告人孔某2、郜某、黄某等人公诉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埇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2纠集其妻子郜某、儿媳黄某等人聚众扰乱党政机关,致使党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几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

因此,埇桥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孔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郜某、黄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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