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1)违禁物, 即未经法律许可不得私有之物,如毒品、枪支弹药、假币等;
(2) 组成物,即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之物,如行贿罪中的标的物;
(3) 供用物,即供犯罪所用、预备供犯罪所用及准备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4) 取得物,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所产生的一切利益;
(5) 生成物,即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物;
(6)报酬物,即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
(7)等价物,即作为生成物、取得物和报酬物的代价而取得之物;
(8)赠与物,即诱发犯罪行为所为的赠与物。
二、没收财产方式有哪些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