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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自动投案的对象有哪些?

自首与立功           阅读:47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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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二、自动投案的对象有哪些

1、司法机关,是指对犯罪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派出人民法庭等。这些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与犯罪进行斗争的专门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是自动投案的首选机关。另,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也应包括在司法机关范围之内。

2、单位、组织或个人

(1)犯罪嫌疑人系在职、在岗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投案。

(2)犯罪嫌疑人系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投案。

(3)犯罪嫌疑人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及农村个体手工业者等,可以向其所在的乡村基层组织如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投案。

(4)犯罪嫌疑人系在校或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其就读的学校或者其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投案。

(5)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即某些个人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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