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丈夫当街割喉
近日在网上有一组图片显示,广东佛山一女子遭丈夫当街割,路人见状连忙阻挠。据图片所示,陈某一只手按着康某,另一只手从腰间掏出一把短水果刀,朝着康某身上刺。被刺伤的康某鲜血直流。受伤的康某边挣扎边大声呼救。陈某不顾妻子的挣扎,继续朝其乱刺。
很快,陈某被4名路人拉开,康某被送往附近罗村医院救治。 只见陈某一只手按着康某,另一只手从腰间掏出一把短水果刀,朝着康某身上刺。被刺伤的康某鲜血直流。受伤的康某边挣扎边大声呼救。陈某不顾妻子的挣扎,继续朝其乱刺。多名听到呼救声的路人赶紧上前劝阻。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