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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送孕妇回家被杀害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刑事资讯           阅读:55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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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送孕妇回家

17岁的小萱是桦南县人民医院的实习护士。24日14时30分,小萱从医院步行前往小保利宾馆。临行前,小萱给朋友发微信说要给别人送东西。当天15时15分,小萱给朋友发来微信“送一名孕妇阿姨,到他家了。”而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这句充满爱心的留言竟成了小萱留在人世间最后的信息。

当天,小萱彻夜未归,家人和朋友四处寻找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朋友们还通过微博、微信发布寻人启事,希望找到女孩的踪迹。而27日,他们接到了公安机关送达的噩耗,“小萱可能遇害了,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孕妇谭某已经被警方抓获,其交代了他们利用女孩同情心将小萱骗至出租屋内,伙同丈夫白某杀害小萱的犯罪事实。”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是孕妇,为保障胎儿的安全,只能监视居住了。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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