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50婴儿被拐卖
8月4日,陕西富平县透露,该县被拐卖婴儿当日凌晨在河南获救。该婴儿DNA亲子鉴定通过已证明是来国峰夫妇的孩子,7月18日来国峰妻子董女士的男婴刚生下来就被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以“孩子有问题,不扔了会拖累你们一辈子”为由,将孩子抱走拐卖。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主管业务副院长和工会主席已被免职。事件发生后,目前已有50多户在派出所排队报案,其中有报案妇女称如果儿子也是被张淑侠拐卖,现在已13岁了。
什么是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