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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控告酒吧领班介绍卖淫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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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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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控告酒吧领班介绍卖淫

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又有新进展,8月6日深夜一点,李天一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发微博称,8月6日上午10点50分,李天一母亲梦鸽女士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此罪为一个选择性罪名。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

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客观要件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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