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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装死示威城管难耐高温玩诈尸 拘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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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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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装死示威城管难耐高温玩诈尸

近日,武汉街头出现惊人一幕,十多名赤膊男子披麻戴孝跪在路边,还有一具“尸体”放在旁边,他们宣称城管打死人了,还将城管某执法队门牌给取了下来。但是躺了数小时后,“尸体”因耐不住高温,竟然“复活”逃跑。

据悉,这其实是因为小贩不满城管执法,策划的一出闹剧。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名小贩在摆摊时与城管执法队员对抗,遂策划了此次“城管打死人事件”。小贩韩某已被公安部门抓获,他和另外2名闹剧的组织策划者一起被警方拘留。

拘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两个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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