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卖婴案买主花6万续香火
今年7月,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分娩家庭放弃婴儿,后涉嫌以2。16万元将这名男婴卖掉。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向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期间婴儿被多次倒手,价钱分别为2.16万、3万、5万、6万元。买主朱某为“续香火”花6万购买婴儿。
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犯罪
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