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士兵
7月31日,该案由台军事检察部门侦结,起诉前542旅旅长沈威志等18名军士官,其中仅禁闭室管理士陈毅勋被控凌虐部属致死罪,其他则以共同职权妨害自由等罪起诉。台湾当局领导人马英九8月4日再次到在军中遭虐死的陆军下士洪仲丘台中家中上香,允诺进一步查明真相,并推动军中改革“挖毒瘤”。
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则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却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