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控告酒吧领班敲诈
8月6日深夜,李天一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发微博称,8月6日上午10点50分,李天一母亲梦鸽女士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据悉,梦鸽状告的对象疑为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及的酒吧领班及经理。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