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被罚裸奔
业务员被罚裸奔。佛山一家健身俱乐部为激励业务员多带客人到俱乐部参观,使出了“杀手锏”:业务员完不成任务,就要接受穿四角裤上街裸跑、吃生苦瓜、扮乞丐蹲在路边乞讨等惩罚,甚至被剃成光头。每到下午5时许,业务员会在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附近出现,他们全身只穿一条四角内裤,嘴里还喊着“完成任务”的口号。市民纷纷表示“光着上身裸奔,太丧心病狂了!”但是被罚员工却称,他们很乐意接受惩罚,因为“如今已是千万富翁的老板,曾经也接受过这样的惩罚”。
侮辱罪到底该如何认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罪必须是“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2、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3、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