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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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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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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

8月1日,有网友上传视频,爆料“‘上海高院副院长陈雪明’等5人在某度假夜总会娱乐”。视频时长为8分34秒,内容多由监控视频画面组成,无声音但配有字幕。 根据网上视频,五人傍晚乘电梯到二楼包房吃饭,约三小时后进入夜总会包房“钻石一号”。此后多名年轻女子曾进入包房。视频记录其中二人与女子手挽手下楼,以及勾肩搭背的场景。根据爆料视频,几人随后回到位于4楼的包房休息。次日零点30分许,数名女子陆续上楼,进入几间包房。约半小时后,第一名黑衣女子离开,一小时后,其他女子陆续离开。

8月2日晚,上海纪委官方微博“廉洁上海”发布消息称,上海市纪委看到网民举报信息后,立即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对该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等四人在某度假村夜总会娱乐的情况开展调查。将根据查清的事实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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