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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自首与立功           阅读:3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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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判处缓刑时的注意事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

(2)如何把握“有悔罪表现”;

(3)如何理解“可以”。

“不致再危害社会”和“有悔罪表现”的规定,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其自身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密不可分的,导致不该适用的适用了,可以适用的却没有适用缓刑。一方面,不管案情如何,一律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不能单纯将缴纳罚金的多少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挂钩起来,认为只要多交了罚金就是认罪悔罪态度好,以至交钱多就可以适用了缓刑。当然,对“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应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加以量化。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法律规定的“可以”,就是既可以适用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以致有些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因某种原因而没有适用缓刑。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的“可以”,笔者认为,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理解为应当适用,只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是不可以适用。既然法律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那么,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直接适用缓刑而不应当人为地再为缓刑设置其他条件,以免过分地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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